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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试读规定(试行)

日期:2015-10-20


 

关于印发《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

试读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教辅及直属单位,科研单位:

《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试读规定(试行)》业经2015923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试读规定(试行)

山西财经大学

                                                                                                        2015年10月16

 

附件

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试读规定(试行)

根据《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晋财大校〔20146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研究生试读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无因缺勤被取消期末考试资格、旷考或违纪、作弊、违法行为的,可以申请试读:

(一)硕士研究生有两门次以上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经重修两次后仍不合格者。

(二)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程经重修一次仍不合格者。

第二条 试读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所在学院在开学初两周内向研究生学院报送应予试读的学生名单,并通知学生本人、通报学生家长

(二)研究生本人应当在收到应予试读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山西财经大学学生试读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试读期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试读机会;批准试读的学生可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也可跟班学习。

(四)试读期间,课程考核若全部合格,且无因缺勤被取消期末考试资格、旷考或违纪、作弊、违法行为的,试读期满解除试读。

(五)试读期间,出现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者发生因缺勤被取消期末考试资格、旷考或违纪、作弊、违法行为的,即予取消试读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三条 试读研究生在规定基准学制基础上推迟一年毕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592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