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教辅及直属单位,科研单位:
《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5年1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财经大学
2015年2月2日
附件
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并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关于建立校企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晋经技术字〔2006〕88号)和《山西省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评价试行办法》(晋经技术字〔2008〕9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为我校和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技术中心开展技术、人才、信息交流和技术互补提供平台;为研究生开展创新交流和创新实践提供场所,培养我省经济发展及产业技术升级所需的高层次技术人才,加快企业技术带头人的知识更新,为我省技术人才使用和培养体系提供支撑。
第二章 建设原则与主要任务
第三条 创新中心建设的原则
(一)产学研相结合原则。
(二)专业对口建设原则。
(三)产学共建共管原则。
第四条 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结合企业实际提升研究生创新能力。
(二)探索研究生培养制度改革的新方法。
(三)创建产学研合作的新方式与科学育人的新机制。
(四)成为企业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重要窗口。
(五)为学科建设增添新的生机和活力。
第三章 合作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合作单位为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能够满足我校相关专业研究生实践教学(3-6个月)和理论教学专题调研的需要。
(二)具有配套的软、硬件设施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能够配备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业务经费。
(三)拥有一定数量的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高级管理和业务人员,并具有长期合作的积极性。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由各培养单位在现有的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中选拔,并由培养单位和合作单位联合撰写申报材料,由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经济委员会根据我省产业技术发展需要及我省企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结合学校自身的学科优势和特色进行联合认定。
第五章 建设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 创新中心由研究生学院统筹协调,培养单位(相关学院)和合作单位共建共管。
第九条 研究生学院职责
(一)负责全校创新中心的宏观管理与协调工作。
(二)负责制订创新中心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统一组织各培养单位省级创新中心的申报和评审等业务工作。
(四)组织有关专家对创新中心的建设情况和研究生实践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五)协助学院解决创新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培养单位职责
(一)培养单位与合作单位共同选派人员组成“中心”管理委员会。
(二)制定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制定年度实践教学计划和课程实习计划,并负责执行。与创新中心合作单位密切沟通,共同落实、全程负责完成研究生的实践教学任务,并按照山西省经济信息委员会和山西省教育厅考核指标体系撰写年度考核报告。
(四)负责选派已完成研究生基础课程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进入“中心”,在高校及合作单位导师的指导下参加合作单位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及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并以合作单位实际技术难题技术创新项目为内容完成学位论文。
(五)根据学校相关制度,负责从创新中心合作单位提供的候选人中遴选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并对确定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进行必要的培训。
(六)负责经费筹措等日常工作的管理。经费使用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七)为“中心”合作单位提供各种形式的中、短期培训、讲座;合作双方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双方可以以“中心”的名义共同申报国家、省(部)级研发课题或项目。
(八)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优先向创新中心合作单位推荐我校优秀毕业研究生。
(九)组织论证并提交创新中心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合作单位职责
(一)按照“中心”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合作建设“中心”。
(二)按照实践教学和课程实习计划,安排研究生实践教学、课程实习、专业调研等实践教学活动。
(三)提供“中心”必须的软、硬件设施,妥善安排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的食宿、学习、安全保障等工作,保证实践教学活动顺利圆满完成。
(四)选派人员组成“中心”管理委员会,配置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积极选派优秀管理人员担任校外“导师”。
(六)对面临的技术难题、技术需求与学校交流,利用学校技术人才资源为合作单位服务。
(七)合作单位的研发、中试仪器设备与学校共享。
(八)提供必要的“中心”业务经费和研究生实习补助。
(九)与学校共同申报国家、省(部)级研发课题或项目。
(十)与学校共同积极申报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
(十一)与学校共同对创新中心进行考核。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创新中心的管理由研究生学院统一负责,管理经费按照5%比例从财政下拨的创新中心建设经费中计提。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的考核评价按照《山西省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