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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8-05-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14]38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2月和8月不发放。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将根据国家和我省资助标准的动态变化适时调整。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事档案以学生身份转入我校,且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在校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在基准学制期限内均有资格申请。

第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若在基准学制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况,学校暂停或终止向其发放该助学金:

(一)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二)超过规定基准学制年限延期毕业的。

(三)未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暂停发放,待其缴纳全部学费后再行发放。

(四)档案转出我校或退学的研究生,自转出或退学月份起终止发放。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领导组。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研究生学院院长、研究生学院分党委书记和财务处长担任,成员由监察室、审计处、学生处、档案馆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研究生会主席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学院院长兼任。

领导组负责制订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审核、汇总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裁决学生对申请发放结果的申诉。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分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本单位相关党政领导、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并指定专人从事此项工作。

各学院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组织管理、申请人的资格审核、材料上报和保管等工作。

第五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各学院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三周内组织本学院研究生进行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学制内学籍、档案如无异动情况只需申请一次,申请表见附表1),经学院领导小组审核后,将符合资助条件的研究生名单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公示表见附表2)。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汇总表见附表3),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领导组办公室。领导组审核汇总并公示,公示期五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财务处。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领导组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召开一次会议,每月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由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各学院每月10日前填写上报上个月《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

第十二条 财务处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 研究生的人事档案转入和转出情况,须经档案馆审核认定,并在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四条 各学院和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从事此项工作,做到认真负责、规范管理,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妥善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14年10月31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山西财经大学

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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